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新闻发布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30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采购质量,推进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遵循“科学论证,计划先行;规范管理,按章行事;透明公开,廉洁高效;确保质量,服务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材采购,包括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图书采购,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 凡江苏省高等学校(包括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及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使用各类经费进行的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制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听取师生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学校教材和图书建设与采购工作计划。
    第六条 教材采购应针对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改革要求,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级获奖优秀教材、国家及省级精品教材以及引进的国外优秀原版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第七条 图书采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购买,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本校及与本校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的收藏,逐步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形成馆藏特色。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教材和图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包括需求分析、选用原则、经费预算、采购工作流程、使用情况分析、维护与更新、采购工作评估验收等内容。
                    第三章   采购工作规范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预订、直接选购、集团采购、邮购和零星采购等。
    第十条 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教材和图书采购质量与后续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经费使用效益,为采购过程的阳光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材和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暗箱操作。参加招投标的教材和图书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图书批发销售资质,杜绝采购盗版教材和图书。
    第十二条 按照教材和图书的类别与特点,分为若干招投标项目实行招投标。一般在一年或一学期集中招投标一次小批量的教材和图书采购项目可以跟标,提高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效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组建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学校领导小组应由主管校领导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学生管理、教材和图书采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采购招投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制订采购招投标计划、采购招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招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具体要求:
    1.评标由学校领导小组授权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项目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2.评标标准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技术标相关教材和图书质量等方面,商务标相关投标书、学校经济利益等方面。学校在保证教材和图书采购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两者所占的比例,采用综合评标法,确保最优性价比。评标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如资质、业绩、订到率及到书周期等)和后续服务能力(如教材的上下架与退还服务承诺、订购数据、编目数据及信息反馈等)。
    第十六条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或江苏省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JALIS)组织的集团采购,高等学校自愿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与中标的教材和图书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对教材和图书的订到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学校领导小组对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建立采购工作档案。采购工作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工作档案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每年应对当年教材和图书采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议。评估报告包括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供应商评价、年度采购情况统计、使用效益分析以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等。
    第二十条 为保证高等学校教材图书建设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对中标单位不能提供的或其他特殊需要零星采购的教材或图书,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可不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须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按程序采购,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各院系专业资料室等其他校内图书使用部门,应在学校组织招投标的中标单位中选择供应商。供应价格可以直接采用中标价格,也可以通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购数量较少的学校,可由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选择其他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中标单位跟标采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建立教材和图书采购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采购过程中,坚决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实行阳光操作,明折明扣,让利学生,不得私设小金库,坚决杜绝商业贿赂。教材和图书的招投标和财务情况应在校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与供应商有亲友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材和图书采购人员应做到:
    1.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校利益,不得在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2.增强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学校的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
    3.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与采购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定期对教材和图书采购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视具体情况对教材和图书采购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调整或轮换。
    第二十六条 图书教材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