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新闻发布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3697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20121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我省协议供货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同时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省级协议供货项目数增加到22个,在方便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协议供货工作的发展和项目数量的增加,也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协议供货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协议供货实施期限

办公用纸、汽车轮胎、汽车保险和汽车维修四个项目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2012331日,公务印刷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2013331日,期满后执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

公务用车和会议接待现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延续至我省有关政策明确之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家具、工程、财务审计和物业管理四个新增项目自201241日起实施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共16个项目,自201211日起执行新的招标采购结果,其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照相机和摄像机每季度一期,其他项目每半年一期。

二、明确各协议供货项目分工和责任单位

公务用车、会议接待、财务审计、物业管理、办公用纸、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项目2012年至2015(含,下同)年的责任单位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印刷2012年责任单位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2015年责任单位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家具、工程、汽车轮胎、汽车保险、汽车维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2012年至2015年的责任单位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PC服务器、空调、投影机、展示台、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墨粉(含粉仓)和硒鼓等项目2012年度仍委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具体招标2012年以后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招标单位。但这些项目在省级的管理、协调、服务及统计等工作,应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本条确定的分工负责。

三、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议供货工作

(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5]18号)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

要强化对供应商的监督,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关系;及时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及数据;积极做好日常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早谋划,全面规划,设计方案,制定办法,想方设法解决目前协议供货存在的种种不足,并有效落实节能环保等政策措施。

要在责任期限内分项目拿出切实有效、科学可行的,能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系统性方案,包括按项目建立健全有效的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管理制度、解决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匹配等问题。

特别是要加强与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协调合作,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和影响,加大对区域联动项目和已由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招标的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分析研究力度,深入探讨,完善方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逐步回收具体招标工作,共同推进南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二)各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和协议供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采购行为。

不得随意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

要建立健全协议供货产品的购置管理办法,强化岗位分设和相互监督机制,避免个别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不合理和违法违规现象。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操作,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坚持最大程度询价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工作创新,创造更好服务。

要推动集中采购向以集中批量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方向发展,引导集中采购向集约化、批量采购模式的升级。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解决问题。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绩效的评价,从方案设计、制度设计到后续管理全面考量,优中选优。并将各协议供货项目的工作绩效纳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要科学安排协议供货分工,合理推进项目轮换交流,充分考虑各采购中心的综合实力、工作负担和建议要求,并加以妥善安排和协调,充分调动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江苏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购【20051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省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财政厅确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省级各部门(经下简称采购人)就此类项目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省级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该确认程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条 省财政厅职责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四)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省级的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省级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
        (六)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
        (七)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八)对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

        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服务指南》,“江苏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jiangsu.gov.cn)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六条 2006年度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及采购程序

        2006年度省级暂定对以下12类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锅炉燃油,会议(三类会议)。

        鉴于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因此具体的采购程序有所区别,在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中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请采购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11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